今天给各位分享机动车修理治安管理办法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机动车修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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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解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打击违法...第二条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机动车维修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情况进行监督,堵塞销赃渠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质认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
北京市人民***关于修改《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治安管理若干规定》部分...
1、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治安管理,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2、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治安管理, 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情况, 制定本规定。
3、北京市机动车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5月28日北京市人民***第9号令发布,根据19***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第200号令第二次修改)删去第八条。
4、提升从业人员素质。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5、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治安管理若干规定(2004修正)
1、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治安管理, 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情况, 制定本规定。
2、“(四)违反第五条第(四)、(五)、(六)项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治安管理,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4、空气滤芯的清洁保养视使用环境而定。汽油滤芯一般在行驶到 20000-25000KM 时进行更换。法律依据:《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二条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
5、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有:应当依法经营、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合理收取费用。
6、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关于机动车修理治安管理办法和机动车修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